近日,央行表示正在加快制訂《放貸人條例》,社會關注已久的民間借貸問題有望得到重大突破,企業和個人都可能成為"只貸不存"的放貸人。有專家認為,數萬億民間資金有望盤活,為中小企業提供更多融資管道。
在中小企業融資難的背景下,民間借貸合法化被寄予厚望不足為怪。但在筆者看來,民間借貸合法化的深層意義在於依法規範,並非能盤活數萬億民間資金,對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的作用也十分有限。
首先,"合法化"意味著民間借貸門檻的抬高。雖然"個人放貸機構"註冊門檻尚不清晰,但可以肯定的是,這個門檻不會太低。此前有媒體稱,央行將民間放貸業務的准入門檻設定在千萬元以上。這就是說,有資格放貸者只是極個別人。而從我國經濟結構的現狀來看,大凡資產數千萬的富人幾乎都擁有自己的企業。在金融危機的今天,他們同樣也面臨發展和資金周轉問題,不可能一哄而起投資放貸業務。
其次,"合法化"未必能夠帶來民間借貸的"活躍"。雖然我國民間剩餘資金數字十分龐大,民間借貸在經濟社會中發揮著潛在的巨大力量。有調查顯示,近年民間借貸總量占GDP的6%至7%,相當於金融機構貸款額的4%至5%。但值得注意的是,大量的"民間借貸機構"是依靠高息攬儲放貸。而制訂中《放貸人條例》規定"個人放貸機構"必須是自有資金,"只貸不存"。由此可以想見,"個人放貸機構"合法未必就"活躍"。再者,"合法化"的高利貸中小企業也未必能承受。此前報導稱,"個人放貸機構"借貸利率不能超過基準利率的4倍。雖然這個利率比目前的"民間借貸機構"高利貸利率低得多,但在金融危機的今天,對於本身就處於水深火熱的中小企業而言,要其支付比銀行貸款高幾倍的利息為代價的融資,依然是一個十分艱難的選擇。除非真的需要緊急周轉才會考慮借錢,否則只怕得不償失。
總之,"民間借貸合法化"只是中小企業融資一個補充。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政府還必須採取其他有效的措施,比如,由地方政府擔保公司提供擔保,通過政策引導鼓勵銀行支持中小企業,充分發揮銀行主管道的作用。不可高估"民間借貸合法化"對中小企業融資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