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在青島註冊了三家公司,6月底由於公司資金緊張,他想到了用民間借貸來緩和資金問題。於是他讓公司員工範某聯繫民間借貸,很快範某就聯繫上了在黃島開辦民間借貸的耿某。
耿某開出了借貸的要求,時間為一個月,月息為8% 。陳某覺得利息有點偏高,但由於急著需要資金周轉就答應了。先後三次向借貸公司借貸115萬元人民幣。
很快一個月的期限到了,耿某聯繫陳某要求他按照合同還錢,但陳某稱現在公司沒錢,等資金周轉開了就還款。耿某提出晚還款利息將以天計算,每天3% 的利息 。這一數額令陳某有些不安,由於實在沒有資金周轉就答應了這一條款。
陳某表示自己在青島有三家公司不會隨意潛逃,但任他苦苦哀求仍然無濟於事,耿某告訴他,其實借給陳某的錢,有一部分是耿某借貸別的民間借貸公司的,如今已經拖欠了很長時間,他借貸的民間公司很早之前已經催他還錢了,也向他發出了警告,陳某如果再不還錢,耿某也要連帶著受到危險。
記者就此問題諮詢了山東元鼎律師事務所的單律師。他說,按照《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合法的民間借貸是受法律保護的。但合法的民間借貸,必須是指個人與個人之間,或者個人與企業之間,出於自願原則的借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