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在很多心裡都以為是地下錢莊,屬於違法的,其實民間借貸是否違法應該由法律來定奪,不是憑我們的想象力的。
民法 第 204 條 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經一年後,債務人得隨時清償原本。但須於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 前項清償之權利,不得以契約除去或限制之。
第 205 條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第 206 條 債權人除前條限定之利息外,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
第 207 條 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 前項規定,如商業上另有習慣者,不適用之。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6 年 01 月 24 日 修正) 第 344 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裁判字號: 27年上第 520 號 要旨: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重利罪成立之要件為乘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在第一條件,係指明知他人出於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而利用機會故為貸與,在第二條件,係指就原本利率、時期核算及參酌當地之經濟狀況,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顯有特殊之超額者而言。此項犯罪,固須對於特定人為之,始能成立。至若明知社會上有因急迫而舉債濟急,及因輕率或無經驗而從事舉債之情形,預定苛刻條件,一俟他人告貸,藉以博取重利為常業者,雖非對於特定人乘機利用,不能謂非對於一般人具有犯罪之概括故意,則其犯有前項法條所載情事,即應論以同法第三百四十五條之罪。 刑法並沒有說要多高才算重利罪所以 要看情形 ^_^民法是說 (年)利率超過百分之二十者無請求權但這是民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刑法的重利罪又完全是另一回事可以把民事的規定當參考但不是說就死定個百分之二十。
民間借貸並不違法 是好事古哲有云 天之道損有餘以補不足是故虛勝實不足勝有餘 ,民間借貸以有濟無損有餘以補不足其法天之道乎。
其實民間借貸也稱之為消費借貸,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消費借貸之預約,其約定之消費借貸有利息或其他報償,當事人之一方於預約成立後,成為無支付能力者,預約貸與人得撤銷其預約。
民間借貸行為本身 並不違法 而且是民法所鼓勵的 消費借貸其法天之道乎 ^_^ 可能違(反刑)法的 是利息太高 是重利 而不是借貸本身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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